办事指南采集表 | |
事项名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 流动人口类广东省居住证新办/补办 |
是否公开 | 是 |
办理依据 |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
办理对象 | 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 |
办理条件 |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其本人申请,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
所需材料 | 一、办理有效期在6个月以下的,携带以下资料: (1)填好的《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办事窗口填写);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4)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 二、办理有效期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需携带以下资料: (1)填好的《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办事窗口填写);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指户口簿、护照等); (3)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如申领人曾经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申领居住证时候,可以选择“身份证照片”,无需提供“居住证相片回执”); (4)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 (5)经商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的需提供本人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办事表格 | 《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
办理流程 | 1、窗口申请(携带相关资料到窗口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2、受理(收取资料,受理申请) 3、审批(对资料进行核查审批工作) 4、出证办结(领取《广东省居住证》)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说明 | 首次领取居住证的,免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
收费依据 |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办事窗口 | 居住地所在的公安分局办事窗口或警务室 |
关键字 | 流动人口,居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