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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并对企业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参与事务的执行,得到利润。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